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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法”术--去趟商场 买回一身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19日14:43 女性月刊

  文/赵暖芷

  周末,许梅拉着男友去逛商场,准备买点喜欢的东西,布置自己的新家。

  刚好赶上周年店庆,商场里张灯结彩,“打折”、“优惠”的字样更是随处可见。许梅一直想买一台高档的音响,在电器柜台,售货小姐热情地将许梅领到一排外观很新颖别致的台式音响前,向她介绍说这是商场不久前进的新货,功能齐全,质量也不错,说着又拿了一本产品宣传广告给她。许梅看中了一台价格为4218元的音响。交款时,许梅将4300元递进款台,收银员因为忙碌只找给她32元,许梅也没细看,将钱装到包里就匆匆走了。(问题一)

  和售货员商定好两天内送货并留下地址、电话后,许梅和男友又来到布料柜台。在那儿,许梅相中一款淡蓝底色铺素花的窗帘布,但每米要100多元,许梅向售货小姐询问是否可以优惠,售货小姐说因为店庆,可以打个8.5折。路过家居用品专柜时,一位促销小姐向许梅极力介绍一种纤维印花小地毯,地毯颜色鲜艳、图案别致,许梅觉得铺在客厅里应该很好看,于是欣然接受了小姐的推荐。

  傍晚,满载而归的许梅回到家,顾不上休息就开始布置房间。在挂窗帘时,许梅却发现在窗帘的不同位置有两个小洞,而中间还有一段“跳丝”,足有半米长,虽然不仔细看也没什么,但新买的东西就有瑕疵,许梅的心里总是不痛快。第二天,许梅以为商场可能会送音响来,就在家等候,谁知一整天也不见来人。第3天,许梅又耐心等了一天,仍然没有踪影。第4天早晨,许梅径直来到商场。在电器柜台,售货小姐向许梅解释说,那个型号的音响已经没有货,新货再过两天才能运到,因此许梅还得再等等。(问题二)

  许梅又去布料柜台,售货员说窗帘上的瑕疵并不影响使用,并且出售时已经打了折,按店里规定,打折优惠的商品一般不予退换,更何况窗帘是按照许梅提供的尺寸量的,无法再出售。(问题三)

  4天后,许梅终于等来了自己的音响,但在使用时,许梅却发现曾在产品介绍上看到的一些功能,实际音响里并不具备。打电话问,商家的解释是由于宣传广告印刷先于产品制造,因此难免会存在一些出入。(问题四)

  许梅觉得很糟心,但更糟心的是一个月后,许梅用洗衣机清洗那块小地毯时,地毯因甩干而变形。许梅再次找到商场,而促销小姐说地毯不应机洗,而应手洗,许梅说地毯说明书上并没有注明,小姐则说这属于常识问题。(问题五)

  本想为新家锦上添花,不想添的却是麻烦,大呼“倒霉”的许梅不知自己该怎么办。

  问题一: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收银员由于疏忽,少找的50元钱就是不当得利,而由此产生的民事关系是不当得利之债,财产受损的许梅有权请求商场返还财产,但是,许梅因为疏忽大意,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商场少找了自己钱,所以许梅虽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胜诉的可能性并不大。

  问题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只要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约定内容的任何变动,都应视为未按照约定提供。对于商家拖延送货时间的违约行为,许梅除了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送货合同外,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问题三:商店以优惠价出售商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主动让利,以减轻消费者负担;二是有些商品因有某些缺陷或滞销,而主动降价出售。因此,除非经销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已声明该商品存在缺陷,是降价出售外,消费者对商店出售优惠价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都有权要求退货、换货。商场拒绝为许梅退换有质量问题的窗帘,许梅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消协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问题四: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能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许梅购买的音响,便出现产品功能与广告不符的情况。依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许梅有权要求广告主履行民事责任,赔偿自己相应的经济损失。

  问题五:生产厂家不仅要保证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还应负有注意标明产品的标识的义务。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了生产者应当履行以下产品标识义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就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许梅购买地毯,说明书中并无应用手洗或机洗的提示,导购小姐也未说明,因此是厂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者规定的产品标识义务,理应赔偿许梅的经济损失。(编辑: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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