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标准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有效日照,当住宅型套中居住空间有4个或4个以上时,
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有效日照。同时,卧室、起居间(厅)、厨房等应有直接采光,采光标准应符合下面的规定。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有关规定: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
地面面积的1/20;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得少于0.60平方米。厨房及无直接
通风的卫生间应设置集中式、防回流、防串烟的排烟、排气竖井,不应对公共部位排放烟气。
住宅应保证室内的热环境质量,做到冬季保温、夏季隔热的要求;应有节约采暖和降低空调能耗的节能措施,并
执行国家有关采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我市对住宅建筑节能指标的规定。
采暖地区的住宅楼梯间应设置门窗。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允许噪声级(A声级)白天应小于或等于5
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
于或等于75dB。临街住宅的临街面的门窗应有隔声措施。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
布置时,应有减震和隔声措施。陆艳